課程修習

 學分抵免

 論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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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  文 (修業簡表)

一步:論文題目申報(辦理時間:每年兩次,分別為三月初及十月初,詳細時間請見當學期公告) -->點此進入線上辦理頁面
1. 碩士班學生修業自二年級上學期起,應選定論文題目及指導教授,經院長同意,依當年度校曆規定期限內申報。
2. 論文指導教授以本校專任教授、副教授擔任為原則,但必要時,亦得由本校助理教授或其他大學教授擔任。

第二步:論文計畫書審查(辦理時間:學期中隨時皆可申辦)-->點此下載申請表
1. 碩士班學生修滿18學分,得申請論文計畫書審查。
2. 論文計畫書審查以口試為之,申請論文計畫書審查者,需將「申請表」及論文計畫書一併送交專班辦公室彙辦。
3. 口試委員會置委員三人,校外委員須至少一人。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並推薦一位委員,另一位委員由本院推薦。

第三步:學位口試(辦理截止時間:1月及7月中旬)-->點此下載學位口試申請表正表 (填寫範例)點此下載副表
1. 碩士班學生已申報論文題目,並通過論文計畫書審查後,得參加學位考試。
2. 申請學位考試者,需將「申請表」(含正表副表)及論文初稿一併送交專班辦公室彙辦。論文初稿須公開陳列(上架)滿二週,方得舉行。
3. 應試者至遲應於口試前兩週將論文送請口試委員審閱。口試委員三人,校外委員須至少一人。
4. 論文口試成績以70分為及格,100為滿分,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但碩士論文口試有委員二人評定不及格者,以不及格論。論文口試成績不及格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申請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及格成績概以70分計。口試經重考仍不及格時,應予退學。
5. 論文口試若經口試委員要求修改部分內容者,應於修改完成後,請口試委員於「論文考試成績報告單」簽章後,始准予畢業;若論文未能於當學期修改完畢,於畢業前需續繳註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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