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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長程發展計劃 > 針對當前我國面臨的外交、國防、與兩岸事務議題,繼續成立相關院屬研究中心,如國際人權研究中心、國防與戰略研究中心、中國大陸民意研究中心、國際非政府組織研究中心,以及澳洲研究中心等。
國立政治大學國際事務學院兼任教師教學評鑑辦法
94年5月18日第21次院教評會通過
94年12月28日94學年度第2學期校評鑑委員會核備
第一條	國立政治大學國際事務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提升兼任教師教學水準,特定訂本辦法。

第二條 兼任教師教學評鑑由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院教評會)每學年辦理一次。凡當學年度於本校開課之兼任教師,除依本辦法規定免受評鑑者外,
    均應接受教學評鑑。應接受評鑑而未提出受評資料者視同未通過。
第三條 本校兼任教師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得免接受評鑑:
    一、曾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二、曾獲頒教育部國家講座或學術獎者。
    三、曾擔任國內外著名大學講座教授者。
    四、曾獲本校及其他大專院校有關研究特優獎項2次以上者。
    五、曾獲本校及其他大專院校有關教學特優獎項2次以上者。
第四條 院教評會審議兼任教師教學評鑑案,應有全體委員2/3以上出席,並經出席委員2/3以上同意,方得決議。委員需親自出席,不得由他人代理。
    院教評會委員審議兼任教師教學評鑑案,如與當事人或其三等親內親屬有利害關係時應迴避;有疑義時,由院教評會予以認定。
第五條 評鑑結果分為「優異」、「通過」、「未通過」。
    當年度評鑑結果為「優異」之兼任教師,於後續5年內得免接受評鑑,並得予以適當獎勵,獎勵辦法由本校另訂之。
    當年度評鑑結果為「通過」之兼任教師,於後續3年內得免接受評鑑。
    當年度評鑑結果為「未通過」之兼任教師,應於次年繼續接受評鑑。連續2年評鑑未通過者,不予續聘。
第六條 兼任教師教學評鑑每學年辦理一次,其時程及程序如下:
    一、申請評鑑教師應備齊評鑑表及教學相關資料,於每年2月28日、8月31日前提送所屬系所,資料不齊或逾期者皆不予受理。
    二、系所教評會就教師受評資料查核確認後,於每年3月31日、9月30日前送請院教評會審議,資料不齊或逾期者皆不予受理。
    三、院教評會於每年5月31日、11月30日前將教師評鑑結果提報本校評鑑委員會核備。
    四、校評鑑委員會得針對評鑑結果為「優異」或「未通過」之兼任教師進行複審。

第七條 兼任教師教學評鑑項目及標準如下,評鑑通過最低標準為總平均需達70分,總平均85分以上為優異。
    一、課程教學大綱佔15分:由系所教評會評定。
    二、按排定時間地點上課出勤情形佔15分:由系所教評會評定。
    三、教學意見調查結果佔30分:
    各科得分達全院前70%、60%、50%、40%、30%平均分,分別核計10分、15分、20分、25分、30分。
    四、學生成績評量情形(繳交情形及統計分布)佔20分:
    (一)依時限繳交成績核計10分,未依時限繳交成績核計0分。
    (二)成績平均分數在系所平均分數+5%以內者核計10分,+5%以外者5分。
    五、系所主管評語佔10分:由系所主管評定。
    六、其他教學相關事項佔10分:
    (一)課程佔4分:每學分1分。
    (二)論文指導佔3分:本校博、碩士生論文指導畢業,每名學生分別計2分、1分。論文為聯合指導者,該分除以指導人數。獲國科會或其他具匿名審查制
       度機構論文獎者以3分計。
    (三)教學年資佔3分:每學年1分。
       前項各款評鑑所需資料由本校教務處協助提供。
第八條 院教評會應將教師評鑑結果以書面通知受評人,如有異議者,得於接到通知10個工作天內向院教評會提出書面申復。
第九條 本辦法經院教評會通過,提報本校評鑑委員會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兼任教師教學評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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