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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長程發展計劃 > 針對當前我國面臨的外交、國防、與兩岸事務議題,繼續成立相關院屬研究中心,如國際人權研究中心、國防與戰略研究中心、中國大陸民意研究中心、國際非政府組織研究中心,以及澳洲研究中心等。
國立政治大學國際事務學院博士生研究室分配與管理辦法
民國91年12月25日第10次院務會議通過
民國94年1月4日第7次院空間規管會修正通過
民國94年1月18日第20次臨時院務會議修正通過第6、7、8條規定
民國94年9月22日第2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第2、4、5、6條規定
民國94年11月21日第24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第3條規定
第一條 國立政治大學國際事務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提供博士生良好的研究環境,並提昇研究風氣,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院博士生研究室(以下簡稱研究室)之分配與管理由本院院務會議議決。

第三條 凡本院在學博士生,除在職生及休學生之外,未借用空間者,得申請借用研究室,申請人數超過可分配空間時,其
    分配優先順序如下:
    一、博士生未曾獲配者。
    二、博士生曾獲配一次者。
    三、博士生曾獲配二次者。
    四、其他博士生。
    依此順序分配而空間仍有不足時,採抽籤方式決定。

第四條 研究室之借用期間以一年為原則。但有特殊情形,經院務會議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 研究室之借用每學年初受理申請一次,經院務會議通過,並繳納鎖匙工本費壹佰元後使用。

第六條 研究室限獲核配者使用,使用者應維持肅靜整潔,不得私自轉讓借用,或烹調吸菸,如違反規定,並經警告兩次或
    經查證屬實仍不聽勸阻者,院得收回已核配空間,並簽請校方議處。

第七條 研究室使用人應妥善使用研究室之設施,若有損壞或遺失時,應負賠償責任。

第八條 研究室原使用人應於分配名單公佈後一週內辦理遷出移交手續,並原狀歸還借用空間及相關物品與設備。若使用人
    已不具借用資格,應依前項規定辦理遷出。

第九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博士生研究室借用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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