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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長程發展計劃 > 針對當前我國面臨的外交、國防、與兩岸事務議題,繼續成立相關院屬研究中心,如國際人權研究中心、國防與戰略研究中心、中國大陸民意研究中心、國際非政府組織研究中心,以及澳洲研究中心等。
國立政治大學國際事務學院碩士生研究室分配與管理辦法
民國92年6月17日第14次院務會議通過
民國94年1月4日第7次院空間規管會修正通過
民國94年1月18日第20次臨時院務會議修正通過第5、6、7、8條規定
民國94年9月22日第2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第2、3、4、5、6條規定
民國94年11月21日第24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第3條規定
第一條  國立政治大學國際事務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提供碩士生良好之研究 
        環境,並提昇研究風氣,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院碩士生研究室(以下簡稱研究室)之分配與管理,由本院院務會議
        議決。

第三條  凡本院在學碩士生,除休學生之外,未借用空間者,得申請借用研究室,
        申請人數超過可分配空間時,其分配優先順序如下:
        一、碩士生二、三年級未曾獲配者。
        二、碩士生二、三年級曾獲配一次者。
        三、碩士生一、四年級。
        四、 其他碩士生。
        依此順序分配而空間仍有不足時,採抽籤方式決定。

第四條  研究室之借用期間以一年為原則,但有特殊情形,經院務會議核准者
        不在此限。

第五條  研究室之借用每學年初受理申請一次,經院務會議通過,並繳納鎖匙
        工本費壹佰元後使用。

第六條  研究室限獲核配者使用,使用者應維持肅靜與整潔,不得私自轉讓借用,
        或烹調 吸菸,如有違反規定,並經警告兩次或經查證屬實仍不聽勸阻者,
        院得收回已核配空間,並簽請校方議處。

第七條 研究室使用人應妥善使用研究室之設施,若有損壞或遺失時,應負賠償責任。

第八條  研究室原使用人應於分配名單公佈後一週內,辦理遷出移交手續,並原
        狀歸還借用空間及相關物品與設備。若使用人已不具借用資格,應依前
        項規定辦理遷出。

第九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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