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國立政治大學國際事務學院(以下簡稱本院)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四十三條之
規定設院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
第二條:本會議為院務最高決策會議,議決院務重大事項,由院長、各系所主管、專 任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組成之。本會議於必要時,得邀請本院行政人員代表 (含職員及助教)及相關人士列席陳述意見。
第三條:專任教師代表五人,其中三人由各系所分別推選一人,另外二人由全院選舉產
生;專任教師代表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條:學生代表一人,由全院學生選舉產生;任期一年,不得連任
第五條:本會議由院長召開並主持,每學期至少舉行一次。院長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
由職務代理人代理之。院長得於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或經本院專任教師三分
之一以上連署請求召開臨時會議時,院長應於十日之內召開之。
第六條: 本會議應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會議議案以出席人員多數決行之。如經二分之一
以上認定為重大議案者,應有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列席人員無表決權。
第七條:本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本院之發展方針與計畫。
(二)本院各項重要規則。
(三)會議提案及院長交議事項。
(四)院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全院之各項事宜。
第八條:一、本會議之提案包括:
(一)院長提議事項;
(二)各系所提議事項;
(三)專任教師代表二人以上連署之提議事項。
二、前項提案須在會議前一週,送交院辦公室。
第九條:院務會議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處理院務會議交辦事項。
第十條:本組織規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報請行政會議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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