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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長程發展計劃 > 針對當前我國面臨的外交、國防、與兩岸事務議題,繼續成立相關院屬研究中心,如國際人權研究中心、國防與戰略研究中心、中國大陸民意研究中心、國際非政府組織研究中心,以及澳洲研究中心等。
國立政治大學國際事務學院院務會議組織規則
九十年十月十七日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依據93.6.10第129次校務會議修正本校組織規程第43條條文,自動修正本組織規則第10條條文
94年12月28日第25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第2、4條規定
95年1月6日簽奉校長核可

第一條:國立政治大學國際事務學院(以下簡稱本院)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四十三條之
                規定設院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 
第二條:本會議為院務最高決策會議,議決院務重大事項,由院長、各系所主管、專
任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組成之。本會議於必要時,得邀請本院行政人員代表
(含職員及助教)及相關人士列席陳述意見。
第三條:專任教師代表五人,其中三人由各系所分別推選一人,另外二人由全院選舉產 生;專任教師代表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條:學生代表一人,由全院學生選舉產生;任期一年,不得連任 第五條:本會議由院長召開並主持,每學期至少舉行一次。院長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 由職務代理人代理之。院長得於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或經本院專任教師三分 之一以上連署請求召開臨時會議時,院長應於十日之內召開之。 第六條: 本會議應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會議議案以出席人員多數決行之。如經二分之一 以上認定為重大議案者,應有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列席人員無表決權。 第七條:本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本院之發展方針與計畫。     (二)本院各項重要規則。     (三)會議提案及院長交議事項。     (四)院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全院之各項事宜。 第八條:一、本會議之提案包括:     (一)院長提議事項;     (二)各系所提議事項;     (三)專任教師代表二人以上連署之提議事項。      二、前項提案須在會議前一週,送交院辦公室。 第九條:院務會議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處理院務會議交辦事項。 第十條:本組織規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報請行政會議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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