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立政治大學教學暨研究單位評鑑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 本院應接受評鑑之教學研究單位,包括本院各系、所、中心及在職專班。
第三條 本院教學研究單位評鑑由院、系、所評鑑委員會及自我評鑑委員會辦理。
第四條 各系所推薦五至十名校外教授(其中二分之一以上成員需具二年以上行政主管
資歷)送請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就該推薦名單遴選三至七人組成各系所評鑑委員
會。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時就該推薦名單遴選三至五名系所訪評委員,並委
請委員一人為召集人。
第五條 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就前條各系所推薦名單中各遴選二人組成院評鑑委員會及
院訪評委員之推薦名單,報請校評鑑委員會遴選。
第六條 本院各教學研究單位之評鑑依學校規定每四至六年同步實施一次。
第七條 本院各系所自我評鑑應依下列時程及程序辦理:
一、受評鑑學年度八月完成自我評鑑,並將評鑑成果送訪評委員;
二、受評鑑學年度十月完成訪評報告,同時送請系所評鑑委員會委員審議;
三、受評鑑學年度十二月完成系所評鑑書面報告;
四、受評鑑學年度二月將系所評鑑書面報告提報本院自我評鑑委員會。
本院教學研究單位訪評委員或評鑑委員會評鑑委員之實地訪評,應包括:
聽取受評鑑單位各相關主管或召集人報告、參觀受評鑑單位空間、設備及
教學研究狀況,與受評鑑單位師生進行個別訪談、交換意見等項,提出評
鑑結果摘要及口頭報告。
各系所得對前項評鑑委員會評鑑書面報告於二週內提出申覆 (回應)。
第八條 本院各教學評鑑單位之評鑑報告除供受評鑑單位作為改進之依據外,並供
本院作為資源經費分配、訂定中長程計畫及單位之增設、變更、合併、停
辦之參考。
第九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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