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Version政大首頁
<中長程發展計劃 > 針對當前我國面臨的外交、國防、與兩岸事務議題,繼續成立相關院屬研究中心,如國際人權研究中心、國防與戰略研究中心、中國大陸民意研究中心、國際非政府組織研究中心,以及澳洲研究中心等。
國立政治大學國際事務學院教師聘任升等作業要點
九十一年九月廿五日第七次院教評會通過
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二0 一次校教評會核備
第一條:本要點依據國立政治大學教師聘任升等評審辦法第三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新聘教師以助理教授以上職級之專任教師為限;兼任教師之聘任,以因
                應教學特殊需要為限。

    新聘教師未領有相當等級教師證書者,應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
                定辦法」之規定,
       由系所將其專門著作(包含學位論文)送請校(系所)外學者專家評審
                通過後,連同審查意見提送院教評會審議。

第三條:教師之聘任應經院教評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投票委員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

第四條:教師申請升等之五年內著作,應依所屬系所訂定並經校外審查通過之專
                業期刊排序表,以及本院相關規定,由系所教評會初核得分後,提送院
                教評會審議。


    系所期刊排序表校外審查及升等著作計分方式如下:

    一、各系所應將系所期刊排序表送請院教評會推選之校外傑出學者專家
                        三人審查,審查通過後,連同審查意見提送院教評會核定。校外傑
                        出學者專家資格如下:


                      (一)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二)獲頒教育部國家講座或學術獎者。
                      (三)獲國科會傑出研究獎乙次或甲種研究獎五次以上者。
                      (四)在TSSCI、SSCI、SCI、AHCI、EI發表論文共計五篇以上者。
                      (五)經院教評會認定者。

                二、升等著作計分方式如下:

                      (一)期刊論文:

                            1、期刊排序第一級:每篇核計四0分。
                            2、期刊排序第二級:每篇核計二0分。
                            3、期刊排序第三級:每篇核計一五分。

      (二)成冊專書:經審查制度正式出版者需檢附匿名審查證明,每冊
                                 核計五0分。
      (三)專書章節或學術研討會論文:經審查制度正式出版者需檢附匿
                                名審查證明,每篇核計一0分。
      (四)著作合著之計分以【2/(N+1)】換算得分,其中N為作者人
                                 數。

       若著作係與學生合著,其篇數不得超過總數二分之一。

第五條:各職級教師申請升等之五年內著作,依前條核計得分之升等標準如左:

          一、升等助理教授者:總分需達八0分。
          二、升等副教授者:總分需達九0分。
    三、升等教授者:總分需達一00分。 

    升等副教授或教授者,至少應有一篇論文發表於前條規定之第一級專業
    期刊。

第六條:教師申請升等應由院教評會依下列程序審查: 

    一、就申請人之年資、著作等升等條件進行形式審查。
    二、形式審查合於規定者,就其送審五年內著作依前條院升等標準審查。
    三、院升等標準審查通過者,就其研究、教學、服務資料進行審議;通過
      後,應將申請人送審著作送請校外學者專家二人審查。
    四、校外審查通過者,就審查結果可信度與正確性進行審議,經確認後,
      連同其研究、教學、服務資料進行審議,成績總平均達七十分以上,
      且出席評分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評分達七十分以上者,報請校長提交校
      教評會審議。
    五、院教評會如對校外審查結果之可信度與正確性有疑義時,經院教評會
      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後,應另送校外學者專家審查。該有疑義
      之成績不予採計。

    前項所稱校外審查結果通過,係指二審查人皆評分達七十分以上。如一人
    評分未達七十分,但二人評分平均達七十分時,或二人評分平均雖未達七
    十分,但其中一人評分達八十五分以上時,均應另請第三人審查;第三人
    評分達七十分者,方可提會審議。 

第七條:教師申請升等著作經院級校外審查通過後,由院教評會依下列評審項目及
    標準評分後加總平均計分: 

    一、評審項目: 

      (一)研究: 

         1、最近五年內出版之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 
         2、參加國內外學術會議發表論文及應邀評論之質與量。 
         3、著作獲得獎勵之質與量。 
         4、主持研究計畫之質與量。 
         5、其他研究成果。 

      (二)教學: 

         1、教學成果評量。 
         2、指導與審查碩士、博士論文之質與量。 
         3、其他促進教學效果之表現。 

      (三)服務: 

         1、兼任校、院、系等與專業相關之行政職務。 
         2、參與系所、院、校事務之貢獻。 
         3、任導師、社團、刊物、代表隊指導教師之情形。 
         4、主辦或協辦國內外學術研討會。 
         5、其他服務事項。 

    二、評審標準:研究項目佔百分之六十,教學項目佔百分之三十,服務項
      目佔百分之十。

第八條 教師取得較高等級之正式學位,申請升等者,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系所應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之規定,將升等申請人之專門
    著作(包含學位論文)送請校(系所)外學者、專家評審。惟升等副教授案,
    仍由院教評會送請校外學者專家評審。 第九條 本要點經院教評會會議通過,並提送校教評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