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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長程發展計劃 > 針對當前我國面臨的外交、國防、與兩岸事務議題,繼續成立相關院屬研究中心,如國際人權研究中心、國防與戰略研究中心、中國大陸民意研究中心、國際非政府組織研究中心,以及澳洲研究中心等。
國立政治大學國際事務學院場地借用辦法

九十年十月十七日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第十八次院務會議修正第十一條規定通過


第一條:為適當規範國際事務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空間之借用,以增進其使用效率,
                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院空間限供本大學教學、研究及行政單位使用,但不影響教學研究活動及行
                政工作者,得借予校內外單位非營利活動使用。

第三條:為確保本院正常教學、研究活動及行政工作能順利進行,有關本院場地之使用
                原則如左:
                
                1.會議室,以辦理各項教學行政相關會議與學術演講活動為主。 
                2.研討室僅供國際事務學院師生開會與教學、行政支援之用,以不予借用為原則。               
                3.學生課外活動,不予借用。 

第四條:本院空間借用時間如左:
               
               全日:上午八時至下午六時(下午六時以後借用增收使用費)。 

               半日:上午四小時、下午四小時或晚上四小時。

            借用單位擬依本辦法規定借用本院場地時,應填具借用申請表,向本院辦理申請借用手續。  

第五條:同時間有不同單位申請借用同一場地時,依本院各單位、本大學校內其他單位、校外單位
               之優先順序准許借用。 

第六條:本院空間全面禁煙,第一會議室並禁止攜入食物。 

第七條:借用單位使用本院場地時,如有影響教學、研究及行政之情事,或有違背政府、本大學法
               令時,得立即停止其使用。 

第八條:本大學如有使用本院場地之特殊必要時,得於使用日二週前通知借用單位,並無息退還已
               繳納之費用,借用單位不得異議或請求賠償。

第九條:借用單位如需佈置借用場地時,應自行負責佈置。但借用場地之門窗、牆壁不得張貼任何
                文宣海報,並禁止變動原有設備及擅接或改變電源線路,亦不得超載使用電器設備。借用
                單位如有毀損公物情事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條:借用本院空間,除一般教學、推廣教學及校長專案核准者外,皆應按收費標準收取場地使
                用費。前項場地使用費收費標準另訂之。 

第十一條:本院場地使用費收入均納入校務基金管理,但本院得視收入狀況建請學校提撥部份收入
                    支應本院行政與推展學術之費用。 

第十二條: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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