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註:
1、借用單位於正常上班時間之外借用國際事務學院大樓,則需多繳交三單位之雜項費用(包含空調、人事費等);若需用餐,則需另行繳交一單位之雜項費用。
2、延長使用時間以十五分鐘為限,逾時十五分鐘至一小時者,加收半日費用之二分之一;逾時一小時至兩小時者,加收半日之費用;逾時兩小時以上者,則加收一日之費用。
3、借用單位於使用日前二個月內向國際事務學院申請借用者,應於申請時向本大學出納組繳交相當於使用費總金額五分之一之定金,其餘費用須於使用日前向本大學出納組繳交完畢。
借用單位於預定使用日前一年內即得開始向國際事務學院登記預訂借用場地,但借用單位未依前項規定繳交定金前,國際事務學院對該場地不負保留責任。
4、借用單位未能按借用計畫於借用日使用借用場地者,其定金不予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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