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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長程發展計劃 > 針對當前我國面臨的外交、國防、與兩岸事務議題,繼續成立相關院屬研究中心,如國際人權研究中心、國防與戰略研究中心、中國大陸民意研究中心、國際非政府組織研究中心,以及澳洲研究中心等。
國立政治大學國際事務學院院屬研究中心(室)設置與管理辦法
九十年十一月廿二日第二次院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國立政治大學國際事務學院(以下簡稱本院)專任教師進行科際整合性研究,
    得依本辦法申請設置院屬研究中心(室)(以下簡稱院屬中心(室)  )。 

第二條:院屬中心(室)由本院專任教師向院方提出申請,經院務會議通過後設置;
    其成員除需以本院專任同仁為多數外,並應包括跨系所與專長領域教師。 

第三條:院屬中心(室)申請設置時須提報計畫書並闡明下列事項: 

        一、任務宗旨。
        二、人力規劃:含現有人力配置與未來人力需求與來源。
        三、經費規劃:現有與未來經費來源。
        四、空間規劃:目前空間需求與來源。
        五、預期成效、評估方式、評估結果之處置。 
        六、任務完成或一定期限無法完成任務之處置。

第四條:院屬中心(室)辦公空間得依相關規定借用本院專案研究室。

第五條:院屬中心(室)應置負責人一人,推動研究並統籌行政事務。負責人之產生辦
    法與任期由各中心(室)自行訂定,並送院務會議核備。  

第六條:院屬中心(室)之參與成員、助理及工作人員名單應提報本院備查,變動時亦
    同。           

第七條:院屬中心(室)屬非常設機構,在財務上應求自主,其人事、設備與業務所有
    開支應自給自足。  

第八條:院屬中心(室)應以院名義接受委託或補助執行研究計畫,並須提撥行政管理
    費總額百分之五十給院。如有特殊情形經院務會議同意者可減、免提撥。 

第九條:院屬中心(室)行政事務公文由負責人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並由院陳轉校方。 

第十條:院屬中心(室)屬功能性與任務性組合,應訂定明確目標與工作時間表,每學
    年結束前須向院務會議提報書面工作成果及次學年工作計畫書,若未繳交超過
    六個月以上者,得經院務會議通過後裁撤之。 

第十一條: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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