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本辦法依據「國立政治大學研究生獎助學金給與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國際事務學院(以下簡稱本院)設置研究生獎學金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獎
審會),負責獎學金審查事宜。 獎審會以院長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
另由各系、所主管組成之。
第三條:獎審會依左列獎勵標準並衡酌各系所名額審查:
一、學業成績表現(新生以入學考試成績為準)。
二、學術著作發表與學術研討會活動之參與。
三、系、所務活動參與及其他特殊貢獻。
審查結果及獎勵名單應於每學期開學後兩個月內列冊提報學校核定之。
第四條:研究生獎學金申請人限本院研究生,碩士班以一、二年級為限,博士班以一、
二、三年級為限,不包括代訓生、休學生及交換生。
第五條:本院得保留百分之五研究生助學金以協助研究、教學及行政事務之推動,其餘
依各系、所碩士班總人數三倍、博士班總人數四倍之比例分配系、所。
第六條:本院研究生助學金由院、系、所自行依研究生實際工作時數及相關規定,於運
用額度內使用 。本院教師進行教學、研究或相關學術活動時,若由所屬系、
所或受支援系、所提供研究生助理協助輔助性事務,其所需研究生助學金應由
開課或主辦系、所負擔。
第七條:研究生助學金碩士生每小時金額壹佰伍拾元,每月不得超過柒仟伍佰元;博士
生每小時為貳佰元,每月不得超過壹萬伍仟元。
第八條:研究生助學金申請人以本院研究生為原則,不包括代訓生、休學生及交換生
,但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申請人應依院、系、所規定時間內,向各該單位
提出申請。
第九條:研究生領取助學金者,得兼領獎學金,但不得於助學金支領期間,擔任具有全
時薪之工作;如有違反本規定者,取消其資格,已領取之助學金,須全數繳回
。
第十條: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並提送學生事務處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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