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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長程發展計劃 > 針對當前我國面臨的外交、國防、與兩岸事務議題,繼續成立相關院屬研究中心,如國際人權研究中心、國防與戰略研究中心、中國大陸民意研究中心、國際非政府組織研究中心,以及澳洲研究中心等。
國立政治大學國際事務學院教師研究室分配辦法
91年12月4日第9次院務會議通過
94年9月22日第2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第2、3、4、5、6、7條規定
第一條 國立政治大學國際事務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分配本院綜合院館教師研究室(以
下簡稱研究室),特依據「國立政治大學教師研究室規畫分配辦法」第九條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院集中樓層研究室之分配管理由本院院務會議辦理;各系所樓層研究室之分配管理由各該系所辦理,但不得變更用途。

第三條 本院講師以上專任教師(含客座與交換教授)得申請分配使用研究室。

第四條 研究室之分配依左列原則辦理:
     一、 研究室以一人一間為限。
     二、 研究室分配以申請人所屬系所樓層研究室為優先,不足時始分配
     集中樓層研究室。集中樓層研究室以院為單位,並以抽籤方式分配之。
     三、如有特殊情形需更換研究室者,應於每學年開學前提出申請,經
     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始得更換。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一個月
     內交還研究室:
     1. 離職者;
     2. 退休者;
     3. 改聘為兼任教師或借調至其他機關服務及出國進修二年以上者;
     4. 經院務會議認定不經常使用者。
     但有特殊情形經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 本院專任教師退休後,獲聘為本院兼任教師或執行以本校名義承接研究
計畫尚未結案者,得申請借用研究室。借用期間每次為一學期,得延長
一次。新聘教師研究室分配不足時,應優先交還。
申請人應於借用前三個月備妥申請表及相關資料,經系所務會議通過後
向院辦公室提出申請,經院務會議審查通過後辦理借用,延長時亦同。

第六條 研究室經分配後,不得私自轉讓。如有違反情事,經院務會議決議強制
收回時,應於一個月內交還,且自交還日起一年內不得申請分配使用研
究室。

第七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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