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本要點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院教評會)掌理本院各系所教師有關下列事項之複審:
一、教師聘任。
二、教師聘期。
三、教師升等。
四、教師停聘。
五、教師解聘。
六、教師不續聘。
七、教師延長服務。
八、教師資遣原因認定。
九、其他依法令應予審議之事項。
院教評會通過前項之複審,應送校教評會審議。
第三條:院教評會置委員五人,院長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另由全院專任教授、 副教授中選出代表四人(各系所當然代表一人、餘由票數高者當選)。院教評 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出缺時,由候補委員擔任,但應兼顧系所 代表性。 審議升等案若具資格委員人數不足五人時,其不足名額,應由院長遴荐相關領 域具資格者加倍人數,簽請副校長擇聘補足之。院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院教評會於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士列席。 升等案之審議不得低階高審,低階者就升等個案不得參與表決。
第四條:院教評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方得開會,出席投票委員過半數同意,方得決議
。但審議教師停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原因認定等事宜,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
上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決議。
第五條:本院教師聘任升等複審辦法依照本校教師聘任升等評審辦法辦理之。
第六條: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請校教評會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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