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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長程發展計劃 > 針對當前我國面臨的外交、國防、與兩岸事務議題,繼續成立相關院屬研究中心,如國際人權研究中心、國防與戰略研究中心、中國大陸民意研究中心、國際非政府組織研究中心,以及澳洲研究中心等。
國立政治大學國際事務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90年10月17日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90年11月22日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1年9月18日第6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1年11月27日第201次校教評會核備
94年9月22日第2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第3條規定
94年11月21日第24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第3條規定
95年1月18日第236次校教評會核備
第一條:本要點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院教評會)掌理本院各系所教師有關下列事項之複審:

    一、教師聘任。
    二、教師聘期。
    三、教師升等。
    四、教師停聘。
    五、教師解聘。
    六、教師不續聘。
    七、教師延長服務。
    八、教師資遣原因認定。
    九、其他依法令應予審議之事項。

    院教評會通過前項之複審,應送校教評會審議。



第三條:院教評會置委員五人,院長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另由全院專任教授、
    副教授中選出代表四人(各系所當然代表一人、餘由票數高者當選)。院教評
    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出缺時,由候補委員擔任,但應兼顧系所
    代表性。
    審議升等案若具資格委員人數不足五人時,其不足名額,應由院長遴荐相關領
    域具資格者加倍人數,簽請副校長擇聘補足之。院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院教評會於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士列席。
    升等案之審議不得低階高審,低階者就升等個案不得參與表決。 第四條:院教評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方得開會,出席投票委員過半數同意,方得決議 。但審議教師停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原因認定等事宜,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 上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決議。 第五條:本院教師聘任升等複審辦法依照本校教師聘任升等評審辦法辦理之。 第六條: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請校教評會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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