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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長程發展計劃 > 針對當前我國面臨的外交、國防、與兩岸事務議題,繼續成立相關院屬研究中心,如國際人權研究中心、國防與戰略研究中心、中國大陸民意研究中心、國際非政府組織研究中心,以及澳洲研究中心等。
國立政治大學國際事務學院教師基本績效評量辦法
九十二年六月三日第十二次院教評會通過
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第二一0次校教評會核備
九十二年十月八日第十三次院教評會修正第二條、第十二條通過
九十三年十一月廿四日第二二四次校教評會核備
第一條 國立政治大學國際事務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提升教師教學、研究與服務水準,特依據本校教師基本績效評量辦法暨其施行細則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院專任教師,除依本辦法第三、四條規定免受評量者外,每滿五年均應接受評量一次。
應接受評量而未提出受評資料者視同未通過,評量未通過者,次年起每年可申請再評量。第八年未通過評量且年滿五十歲者,依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辦理 。
第三條 新進(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後新聘者)且未升等前之專任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依本校新進教師限期升 
等辦法辦理 。
第四條 本院專任教師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免接受評量:
一、服務本校年資滿十五年且年滿六十歲者。
二、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三、獲頒教育部國家講座或學術獎者。
四、曾獲本校傑出研究講座教授獎二次者。
五、曾擔任國外著名大學講座教授者。
六、曾獲國內、外傑出學術成就獎項經本校採認者。
七、曾獲國科會傑出研究獎三次以上或獲行政院國科會專題計畫主持人費十二次以上者(含九十一學年度前甲種研究獎)。(一次傑出成就獎相當於四次甲種研究獎。)
八、曾獲本校傑出教師獎或教學特優教師獎二次以上者。

前項各款免接受評量條件由當事人舉證,由本校人事室及學術研究與合作委員會協助提供資料,並由本院教評會依具體事例認定之。
第五條 教師之評量分初審及複審二階段,初審由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負責,初審未通過者提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複審。
第六條 院教評會審議教師評量案,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決議。委員須親自出席,不得由他人代理。
院教評會委員審議教師評量案,如遇與當事人及其三等親內親屬有利害關係時應迴避;有疑義時,由院教評會予以認定。
第七條 本院教師評量每學期辦理一次,其時程及程序如左:
一、申請評量教師應備齊評量表及教學、研究、服務相關資料,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九月三十日前提送所屬系所,資料不齊或逾期者皆不予受理。
二、系所教評會就教師受評資料查核確認後,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十月三十一日前送請院教評會審議,資料不齊或逾期者皆不予受理。
三、院教評會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教師評量結果提報校教評會備查或複審。
第八條 本院教師評量項目分教學、研究及服務三項,評量標準為教學項目佔百分之三十,研究項目佔百分之六十,服務項目佔百分之十。
服務本校年資滿十五年或於受評之五年期間兼任本校、院(含系、所)行政主管滿兩年以上之教師,得選擇評量標準為教學項目佔百分之四十,研究項目佔百分之四十,服務項目佔百分之二十。
前二項評量項目及標準,各項滿分為一百分,評量通過最低標準為受評五年內各項均達五十分,且總分需達七十分。
榮獲本校特優研究獎、傑出研究講座教授獎或其他經院教評會認可之獎項者,視同其研究項目達五十分。
第九條 教學評量計分標準如下:受評期間每週教學時數符合校方規定且教學正常者,每學年核計基本分十四分,五學年共計七十分。凡依規定休假、講學、借調、研究、進修等教師,該期間之教學評量以基本分核計。
教學評量另以下列項目為加分依據:
一、課程:每學期授課鐘點數每超過一小時加計一分,但每學期最多加計二分;每不足一小時扣一分;推廣教育及在職專班學程之授課時數不納入計算。
二、論文指導:本校博、碩士生論文指導畢業,每名學生分別加計三分、二分。論文為聯合指導者,該加分除以指導人數。在職專班學程之論文指導不納入計算。
三、獲本校、院教學特優獎者,分別核計一百分、九十分。
第十條 研究評量計分標準如下:
一、期刊論文:
(一)期刊排序第一級:每篇五十分。
(二)期刊排序第二級:每篇四十分。
(三)期刊排序第三級:每篇三十分。
二、成冊專書:經審查制度正式出版者(需檢附匿名審查證明),每冊五十分。未經審查制度出版者,每
冊二十五分。
三、專書章節或學術研討會論文集:附有匿名審查證明者,每篇二十分。未附有匿名審查證明者,每篇十分。
四、評論論文:發表於SCI、SSCI、TSSCI、系所期刊排序第一級之期刊:每篇十分。
五、發表論文於國際性學術研討會,每篇十五分,國內學術研討會論文,每篇十分。
六、研究計畫:
(一) 擔任教育部追求卓越研究計畫總主持人、共(協)同主持人、研究員:每案分別核計五十分、三十分、二十分。
(二) 擔任國科會大型整合研究計畫總主持人、共(協)同主持人、研究員:每案分別核計三十分、二十分、十分。
(三) 擔任國科會或其他機關計畫主持人、共(協)同主持人、研究員:每案分別核計十五分、十分、
五分。
教師受評量之著作,須於向系所提出前已出版或發表或已被接受且出具證明。著作合著之計分以
【2\(N+1)】換算得分,其中N為作者人數。
研究計畫需檢附完整成果報告,且受評期間最多核計四十分。
第十一條 服務評量計分標準如下:每服務事項每學期核計七分。
一、兼任校、院、系等與專業相關之行政職務。
二、參與系所、院、校及其他校外事務之貢獻。
三、導師、社團、刊物、代表隊指導教師之情形。
四、主辦或協辦國內外學術研討會。
五、系所、院、校各委員會代表。
六、其他服務事項。
凡依規定休假、講學、借調、研究、進修等教師,該期間之服務評量每學期核計基本分七分。
第十二條 教師評量未通過者,不得提出升等。次一年起不予晉薪、不得支領超支鐘點費、不得在校內外兼職兼課、不得休假研究、不得出國講學、不得申請留職留薪出國研究或進修。
八年未通過評量者,應申請退休或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不予續聘。
第十三條 院教評會應將教師評量結果以書面通知受評人,如有異議者,得於接到通知十個工作天內提出書面申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院教評會通過,並提報校教評會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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