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要點依據「國立政治大學院長產生及去職辦法」訂定。
第二條 本院應於現任院長任期屆滿四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兩個月內,組成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辦理遴選作業。
第三條 遴委會置委員9人,由下列人員擔任之:
一、院教師代表6名:本院專任教師皆得為候選人,由院務會議投票選出,各系所保障名額1名。
二、院(校)外學者專家代表2名:系所各推薦2名,提院務會議投票選出4名,由校長圈選其中2名。
三、其餘委員由校長指定。
第四條 院長任期二年,得連任一次。
第五條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並奉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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